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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修订后的五大变化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17-11-24
阅读量:7744
作者:诚邦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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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17142号)(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1710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对新细则时行了解读,分享了五大主要变化。 

《细则》的修订以合法、适用、改革、创新为基本原则,对多年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评标工作获得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力求务实有效。 

合法、适用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特别是评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针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适用的条款; 

改革、创新指《细则》的条款导向,改进措施要适应国家未来招标投标的整体发展趋势,进一步强调评标各方工作纪律,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机制,创新性地采用信息化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管,以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实际需要。 

2016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4号令)实施后,部公路局开始组织力量,开展《细则》修订工作。 

20169月,编制完成《细则》征求意见稿。20161021日至114日,部公路局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部综合规划司、部水运局发函征求意见,并上部外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截止至20171月,部公路局共收到30家单位反馈的121条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整理,认真加以研究采纳,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细则》最终稿。

原《细则》章节结构为七章共44个条款,新《细则》章节结构略有调整,包括六章共45个条款,其中第一章总则共6个条款,第二章职责分工共3个条款,第三章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共5个条款,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共21个条款,第五章法律共6个条款,第六章附则共4个条款。 

新《细则》第二章为新增章节,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原《细则》第三章初步评审、第四章详细评审、第五章评标报告合并为新《细则》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且删除了规定评标办法内容的条款;其他章节名称未做修改。 
与原《细则》相比,新《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全方位覆盖公路工程评标工作。 

前面已经和大家谈到,原《细则》仅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但在公路工程实际评标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货物等招标项目均参考使用原《细则》。 

本次修订使得这种碎片化的法律规定得以整合,只要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等招标项目,其评标活动均适用新《细则》。 

第二,评标工作更具备合法性。 

在现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下,尤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细则》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改。 

一是明确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评标过程中的职责分工。简单地讲,公路养护网微信公众号提醒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评标工作。 

二是明确了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当提供和可以协助提供的服务内容。在开始评标工作之前招标人应当准备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招标人可以选择是否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如何选择协助评标人员,何时协助开展工作,协助评标工作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如何使用招标人协助评标结果,新《细则》均做了详细规定。 

第三,评标程序更具备可操作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统一部署,以及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未来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了《细则》条款的可操作性。 

一是重新梳理了评标工作程序并明确了各项程序的责任方,有利于规范进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后的评标活动。在推选出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前,由招标人代表组织相关工作,包括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身份、宣布评标纪律、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否回避情形等;招标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推选主任委员后,主任委员主持评标会议,直至宣布评标工作结束。 

二是细化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说明的程序。明确规定在四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方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说明时间;投标标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均视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三是设定了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检查的程序,避免出现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漏签、评分计算有误等原因造成评标工作的反复。 

招标人代表收到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形式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检查并不免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应负的责任。 

第四,对评标活动更具备指导性。 

针对评标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模糊不清或者存有歧义的问题,由于上位法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导致评标过程中各方掌握尺度不一,影响了评标活动的严肃性,《细则》条款对此专门予以补充完善。 

一是明确了如何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保证评标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明确了评标委员会何时有权停止评标、何时可以修改评标标准和方法、何时可以否决投标等问题。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路养护网微信公众号提醒你评标委员会认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情况,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三是明确了评标过程中存在争议事项的处理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保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标活动实施的监管更有效。 

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管是《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细则》条款除进一步规范了评标程序、评标工作外,还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标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一是强调评标过程中各方应遵守的纪律要求。例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不得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依法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但不得向招标人索取或者报销与评标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等。 

二是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机制,进而约束评标专家的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准入、诫勉、清退制度,健全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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